我们以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。
2018年李先生承包A建筑工程公司。A公司为国有企业。
到2018年年底李先生按合同规定取得对A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15万元,工资收入全年6万元。
A公司2018年全年收入为900万,成本费用820万元(其中包括支付给李先生的承包费15万元和工资6万元)最后形成利润总额80万元。
因此A企业应对2018年80万元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李先生对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和工资收入6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A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李先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。
从问题中分析,您主要是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理解。从案例中您可以看出,李先生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和A企业的利润总额80万元是两回事。也就是说支付给李先生的15万元承包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。计算A企业利润总额时,已经把这部分费用减下去了。80万元利润总额中不包括15万元的承包费用。所以并没有重复计税。
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。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,承租经营后,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,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,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,缴纳企业所得税,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,按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,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因此A企业应就8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。李先生按合同规定取得对A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15万元,工资收入全年6万元,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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